法院诉讼保全财产流程
1. 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如果担心被告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导致诉讼请求难以实现,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申请材料:
- 保全申请书
- 起诉书或证据材料
- 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 担保书或保函(不属于特定诉讼的财产保全除外)
2. 法院审查
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的必要性、合法性和担保的适当性。
必要性审查
- 当事人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 被告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可能
- 保全与请求的财产价值相当
合法性审查
- 当事人具有申请保全的主体资格
- 申请的财产属于被告所有
- 申请保全的财产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保全财产
担保审查
- 采取保证金方式,数额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10%
- 采取银行保函方式,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担保金额的10%
3. 法院裁定
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法院会及时作出裁定,准予诉讼保全。裁定书中载明保全的范围、方式和期限。
4. 保全措施
根据法院裁定的保全方式,法院会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存款及其他存款性资金
- 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出冻结令
- 冻结被告的存款、证券、基金等存款性资金
查封、扣押动产
- 委托司法拍卖行或有关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查封、扣押
- 扣押被告的车辆、设备、原材料等动产
查封、扣押不动产
- 向不动产登记机关发出限制处分通知
- 查封、扣押被告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禁止转让股权
- 向工商业登记机关发出禁止转让股权通知
- 禁止被告转让其在企业的股权
禁止股东行使权利
- 向企业发出禁止股东行使权利通知
- 禁止被告行使股东权利,如参加股东会、表决、分红等
5. 保全费用的负担
诉讼保全费用的负担由申请人承担。如果保全申请被驳回,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果保全申请被准许,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6. 争议处理
在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保全不服或认为保全不当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解除保全。
异议
- 在保全措施执行后15日内提出
- 对法院的保全范围、方式或金额提出异议
解除保全
- 当事人另提供担保
- 保全标的物已无保全必要
- 法院认为不符合保全条件
7. 保全解除
在以下情形下,会解除诉讼保全:
- 诉讼请求撤回
- 诉讼时效消极完成
- 达成和解
- 法院撤销或终结保全
8. 注意要点
在进行诉讼保全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 申请保全应及时,避免错过保全时机。
-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必要性,提高保全成功的几率。
- 谨慎选择担保方式,保证担保物的价值和流动性。
- 妥善保管保全措施文书,避免后续争议。
- 如遇保全措施不当,及时提出异议或申请解除保全。
9.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