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防止当事人擅自处分其财产、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临时扣押、冻结、限制交易等措施。在一定条件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92条 诉讼参加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第211条 诉前保全担保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
第212条 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债权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在保全期间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0条 人民法院执行裁定或者决定错误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异议或者复议。
第21条 被执行人申请异议,应当提出书面异议状,并提交证据材料,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或者决定书后1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第22条 申请人申请异议,应当提出书面异议状,并提交证据材料,在收到执行裁定书或者决定书后1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30条 债权人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和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担保不当的,裁定驳回申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对于被执行人申请异议的情形,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执行裁定或者决定错误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解除诉讼前财产保全
解除诉讼中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对冻结、扣押的财产享有处分、使用的权利,申请人不能再对该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当,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财产保全的解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主要包括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债务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撤回申请等。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包括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做出裁定的步骤。解除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对财产享有处分、使用的权利,申请人不能再对该财产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