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二、被申请人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三、被保全财产信息
具体位置:
权属证明:
estimated value:
状态:
四、申请保全理由
1. 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2. 债务人有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财产的嫌疑;
3. 有证据证明,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4. 申请保全的财产不属于生活必需品,不影响债务人的日常生活。
五、保全财产方式
申请保全以下财产:
1. 冻结存款:
账号:
金额:
2. 查封不动产:
地址:
权属面积:
3. 扣押动产:
名称:
数量:
六、保全担保
申请人保证,被保全财产如确无上述财产保全理由中所述情形,愿承担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七、申请人签字/盖章
姓名(或单位):
日期:
注:
1.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一式二份,申请人一份,被申请人一份。
2.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附有债务凭证、债务人有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财产的证据以及申请保全财产清单。
3. 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
4. 财产保全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延长财产保全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5. 申请人对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