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书停止支付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防止被执行人通过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财产保全经常涉及停止支付的问题。本文将深入探讨财产保全申请书停止支付的法律依据、适用情形、申请条件、具体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内容,以帮助申请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七)查封、扣押、冻结、划拨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可向其送达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情况......或者采取限制消费、限制高消费、停止支付等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后,被执行人仍然继续转账和支付款项。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或者被执行人正在恶意逃避执行。
1. 申请人已经获得生效的法律文书,且该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2. 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的行为,或者有逃避执行的情形;
p3. 已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采取了冻结措施,但被执行人仍然继续转账和支付款项。1. 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2.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将出具《财产保全裁定书》;
3. 送达裁定书:人民法院将《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和利害关系人;
4. 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将《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银行或其他相关机构,要求停止向被执行人支付款项;
5. 解除保全措施: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完毕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等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1. 银行配合义务:银行或其他相关机构接到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后,应当立即停止向被执行人支付款项,并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
2. 申请人补充证据: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的行为,或者有逃避执行的情形。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可能不会准许申请。
3. 利害关系人异议: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异议申请,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定。
4. 财产保全责任:申请人虚假申请财产保全的,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人采取处罚措施。被执行人因财产保全措施受到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申请书停止支付制度是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申请人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申请材料,依法作出裁定。银行或其他相关机构应当配合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停止向被执行人支付款项。通过规范财产保全申请书停止支付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