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变卖其财产或造成其他损害,对其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确保将来对判决的顺利执行。
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
1. 强制执行完毕
如果强制执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已经取得全部应得的款项,则财产保全措施应立即解除。
2. 强制执行不能实现
如果强制执行不能实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执行中发现财产保全措施错误或不当的,则财产保全措施应及时解除。
3.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如果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则财产保全措施应及时解除。
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可以由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法院收到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解除查封、冻结或扣押。裁定驳回解除申请的,被执行人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收到被执行人的解除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裁定解除财产保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后多久解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来说,强制执行完毕或者强制执行不能实现时,应及时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或者被执行人申请解除的情况下,法院也会及时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