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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流程
发布时间:2024-05-23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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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流程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担心被申请人转移、藏匿或变卖财产,造成仲裁裁决无法执行的情况,此时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

##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2条规定,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1.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移、藏匿或变卖财产的可能,并严重影响仲裁裁决执行。
  2. 不属于禁止财产保全的情形(如国有土地、矿山、森林等)。
##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1. 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保全证据材料和担保书。担保书可以是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2. 审查受理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在7日内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驳回申请。

3. 发送保全决定书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立即发出财产保全决定书,并将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对于不动产或者其他不适于封存、扣押的财产,可以采取限制转让等措施。

4. 执行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接到财产保全决定书后,必须立即停止转移、藏匿或变卖财产。劳动仲裁委员会委托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

5. 保全期限

劳动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有效期为1年。申请人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续保。如仲裁裁决已作出,保全仍在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将继续执行保全措施。

##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的异议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财产保全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异议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异议裁决。被申请人不服异议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撤销财产保全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4条规定,以下情形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撤销财产保全:

  1.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2. 申请人提供担保不符合规定或者没有及时提供担保的。
  3.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
  4.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的。
  5. 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结案的。
  6. 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对仲裁裁决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判决的。

劳动仲裁委员会撤销财产保全后,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 申请人承担的责任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由申请人选择,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均可。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或者没有及时提供担保,劳动仲裁委员会将驳回申请。

如果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仲裁委员会将撤销财产保全。同时,申请人还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

## 实例

甲公司因与乙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提交证据证明,乙员工存在将财产转移到境外的行为。甲公司担心乙员工转移财产后,会导致仲裁裁决无法执行,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甲公司的申请后,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乙员工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形。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发出财产保全决定书,冻结了乙员工在银行的存款。

乙员工收到财产保全决定书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充分,自己没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乙员工的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了异议。

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支持甲公司的仲裁请求。由于财产保全措施仍在有效期内,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保全措施,扣押了乙员工的财产,保证了仲裁裁决的执行。

## 结论

财产保全是劳动仲裁中重要的程序,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藏匿或变卖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并依法行使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