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非诉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减轻申请人的损失和保障其胜诉权益。为了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非诉财产保全的申请次数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并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这一规定明确了非诉财产保全只能申请一次。申请人不得在第一次申请被驳回或裁定后再次提出申请。
虽然一般情况下只能申请一次,但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可以重复申请非诉财产保全:
非诉财产保全的申请次数,应当从申请人首次向法院提出申请开始计算。即使申请被驳回或裁定后再次提出,也计入申请次数。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案件的非诉财产保全申请次数是独立计算的。例如,申请人针对不同被申请人提出的非诉财产保全申请,即使在同一诉讼中,也应分别计算申请次数。
在例外情形下重复申请非诉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后,认为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裁定。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定,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如果申请人违反一次申请原则,重复申请非诉财产保全,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非诉财产保全时应谨慎行事,避免因重复申请而承担法律后果。
非诉财产保全的申请次数有限制,一般只能申请一次。但在例外情形下,申请人可以重复申请。重复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符合相应要求。违反申请次数规定将导致申请被驳回或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充分考虑法律规定,避免重复申请带来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