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知识
财产保全复议的几种情形
发布时间:2024-05-23 17:19
  |  
阅读量:

财产保全复议的几种情形

引言

财产保全复议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诉讼活动。它旨在对初审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重点探讨财产保全复议的几种常见情形,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

一、裁定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2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申请复议。如果当事人认为初审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存在错误,即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常见的裁定错误情形包括:

  • 对法律适用错误,导致裁定不当;
  • 对事实认定错误,导致裁定与事实不符;
  • li>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裁定无效。

二、当事人提供新证据

《民诉法》第102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提供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复议。新证据是指当事人在初审中未提供,且对裁定结果有重大影响的证据。常见的新证据情形包括:

  • 新发现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 新出现的证人证言;
  • 鉴定结论发生重大变化。

三、申请人资格不当

《民诉法》第102条第一款规定,有资格申请财产保全复议的人员包括:

  • 裁定的当事人;
  • 利害关系人;
  • 因人民法院未通知而未参加诉讼的人员。

如果申请人资格不当,即不属于上述人员,则其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四、超过复议期限

《民诉法》第102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期限为接到裁定书后十日内。超过复议期限,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复议期限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计算,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五、重复申请复议

《民诉法》第102条第五款规定,当事人对同一财产保全裁定不得重复申请复议。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复议权,拖延诉讼进程。若当事人重复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涉外财产保全

涉外财产保全是指涉及外国当事人或外国因素的财产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涉外财产保全复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书,载明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 初审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
  • 证明当事人申请复议资格的材料;
  • 新证据材料(如有)。

七、复议程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复议,应当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收到复议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将复议申请连同卷宗报送上一级法院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上一级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内容包括:维持原裁定、变更原裁定、撤销原裁定。

八、复议费用

财产保全复议是否需要缴纳费用,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而言,以下情形不需要缴纳费用:

  • 初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或程序违法的;
  • 初审法院裁定显失公正的。

如果当事人提供新证据或不属于上述情形,则需要缴纳复议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结论

财产保全复议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情形,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复议。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复议申请,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定,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