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知识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4-05-23 17:17
  |  
阅读量: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的条件

财产保全异议是针对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的诉讼程序。异议人认为财产保全具有错误性或不当性,从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一、财产保全异议申请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异议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异议人对被保全的财产具有合法权益。异议人包括财产所有权人、债权人、共有权人等对财产享有合法权利的主体。
  2. 异议人认为财产保全错误或不当。异议人需能举证证明申请保全的人所主张的权利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或者保全的金额或范围明显过大。
  3. 异议人需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异议人应当在收到保全通知后十五日内提出异议。

二、财产保全异议申请的程序

异议人应当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异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异议人的姓名、住所;
  2. 被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
  3. 异议人对保全措施的异议理由;
  4. 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的请求;
  5. 证据、证人名单。

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对保全措施进行审查。法院将依法通知保全申请人参加异议审理,并可依职权要求保全申请人或异议人提交证据、进行陈述和辩论。

经审查,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申请。

三、财产保全异议的处理规则

财产保全异议的处理应遵循以下规则:

  1. 认真审查异议理由,审查申请人主张的权利是否存在以及保全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适当性。
  2. 把握好撤销和变更保全措施的标准,防止滥用保全措施,侵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3. 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异议程序被利用为拖延和妨碍执行的目的。
  4. 及时处理异议申请,防止因异议程序的拖延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财产保全异议的审理,对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诚信诉讼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应当依法审慎处理财产保全异议,维护司法公正。

四、财产保全异议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原告某公司起诉被告某个人侵害名誉权,并申请对某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的权利有事实依据,保全措施有必要性,故裁定准予保全。某人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认为该存款并非其所有,而是其配偶的婚前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存款的确系某人配偶的婚前财产,不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法院裁定撤销保全措施。

案例二:

原告某甲起诉被告某乙借款合同纠纷,并申请对某乙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的权利不具有事实依据,且申请保全的范围过大,故裁定驳回保全申请。

原告对驳回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异议。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的裁定有误。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权利部分有事实依据,故撤销驳回裁定,裁定准许对某乙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但保全范围缩小至原告主张权利额度内。

以上案例说明,财产保全异议程序是保障被保全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法院应当依法审慎处理财产保全异议,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