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是针对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的诉讼程序。异议人认为财产保全具有错误性或不当性,从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对保全措施进行审查。法院将依法通知保全申请人参加异议审理,并可依职权要求保全申请人或异议人提交证据、进行陈述和辩论。
经审查,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申请。
财产保全异议的处理应遵循以下规则:
财产保全异议的审理,对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诚信诉讼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应当依法审慎处理财产保全异议,维护司法公正。
案例一:
原告某公司起诉被告某个人侵害名誉权,并申请对某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的权利有事实依据,保全措施有必要性,故裁定准予保全。某人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认为该存款并非其所有,而是其配偶的婚前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存款的确系某人配偶的婚前财产,不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法院裁定撤销保全措施。
案例二:
原告某甲起诉被告某乙借款合同纠纷,并申请对某乙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的权利不具有事实依据,且申请保全的范围过大,故裁定驳回保全申请。
原告对驳回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异议。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的裁定有误。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权利部分有事实依据,故撤销驳回裁定,裁定准许对某乙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但保全范围缩小至原告主张权利额度内。
以上案例说明,财产保全异议程序是保障被保全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法院应当依法审慎处理财产保全异议,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