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仅适用于人民法院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的保全裁定,不适用于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原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符合以下内容:
当事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提交财产保全复议申请: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人民法院复议财产保全裁定时,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进行审查。原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存在显然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原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不存在显然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复议决定后,应当在五日内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财产保全复议裁定书。当事人收到财产保全复议裁定书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复议后,不得再就同一事实、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复议后,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复议决定前撤回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当事人撤回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复议程序。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财产保全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可以裁定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财产保全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