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保全措施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强制措施,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之前,为保障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采取保全措施。但保全措施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驳回保全申请。
**执保字**
执保字是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驳回保全申请的案件时所作出的裁定书。执保字中会明确写明法院驳回保全申请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如何提起后续程序。
**驳回保全申请的理由**
人民法院驳回保全申请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保全措施的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才能申请保全措施。如果申请人不是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则法院应当驳回其保全申请。
2. 被申请人不存在需要保全的财产
在申请保全措施时,申请人应当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需要保全的财产。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需要保全的财产,则法院应当驳回其保全申请。
3. 担保不符合规定
在申请保全措施时,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担保。担保不符合规定是指担保的方式不当(如担保人资信不佳、抵押物价值不足、保证人资格不符等)或者担保金额不足以保障被申请人的损失。
4. 保全措施明显不当
保全措施明显不当是指申请人的保全请求超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合理范围,或者保全措施与案情无关,或者保全措施明显会造成被申请人过度的负担。
**提起后续程序**
对于法院驳回保全申请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提起后续程序:
1. 起诉
当事人不服法院驳回保全申请的裁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裁定并重新审理。
2. 复议
当事人不服法院驳回保全申请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的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裁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维持、撤销或变更下级法院裁定的决定。
**结语**
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保全申请,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当事人如果对法院驳回保全申请的裁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后续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