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执行过程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控制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禁止他人处分财产的强制性措施。
可以查封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性财产。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等;动产包括汽车、家具等;权利性财产包括债权、股权等。
对于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可以查封店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和证据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如果商店是属于被申请执行人的所有物,且申请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商店将被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可以对商店进行查封。
但是,如果商店是租借的,或者有人民法院不支持的担保,则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对商店进行查封。
申请人申请对商店进行查封,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将驳回申请;如符合条件,将发出查封通知书,并会同申请人对商店进行查封。
商店被查封后,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处分被查封的商店,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被查封的商店,其经营活动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无法正常经营,可能导致营业收入下降,甚至店铺倒闭。
如果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执行程序终结,或者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
如果申请人突然发现其商店被查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如果异议申请被驳回,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申诉。
申请财产保全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应谨慎对待。在申请财产保全前,应咨询专业律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同时,在查封店铺前,人民法院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不应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材料,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