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可能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因其他方式逃避执行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确保将来能够执行生效判决的制度。
诉讼财产保全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保全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一般包括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律师费按照诉讼标的额的比例收取,一般为诉讼标的额的 2%-5%;评估费根据评估财产的价值收取,一般为评估财产价值的 0.5%-1%;公证费按照公证事项的性质收取,一般为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 1-2 倍。
对被保全财产的看管、保管费用由人民法院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费用按照看管、保管财产的实际需要计算。一般情况下,对于不动产,看管费按照每月每平方米一定金额计算;对于动产,保管费按照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
对被保全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费用由人民法院收取,一般包括查封费、扣押费、冻结费等。查封费按照被查封财产的价值比例计算;扣押费按照被扣押财产的价值比例计算;冻结费按照被冻结存款、汇款额的比例计算。
其他因保全财产产生的合理费用是指除以上费用之外,因保全财产而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如财产评估、鉴定费、仓储费、运输费等。这些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并提供相应票据。
诉讼财产保全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但如果被申请人对被保全财产负有债务,且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是出于恶意或其他不正当目的申请保全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承担全部或部分保全费用。
当事人对诉讼财产保全费用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异议或者复议申请,对保全费用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进行审查。审查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维持、变更或撤销保全费用。
当事人对诉讼财产保全费用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书应当载明异议人、被异议人、异议理由、请求等事项。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对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复议人、被复议人、复议理由、请求等事项。
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免。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申请保全的必要性等因素进行审查。审查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免部分或全部保全费用。
申请人申请保全费用减免的,应当在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免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申请保全的必要性等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存款证明、债务证明等。
人民法院收到减免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申请保全的必要性等因素进行审查。审查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免部分或全部保全费用。
诉讼财产保全费用计算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通过合理计算和控制诉讼财产保全费用,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