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财产保全措施不服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保全的种类、范围、期限等方面。提起异议的当事人被称为异议人。
法院在收到异议申请后,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则法院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异议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异议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向原裁定或者决定财产保全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
异议申请书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法院可以根据审查结果,裁定解除、变更或者维持财产保全措施。
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异议时,异议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异议人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异议时,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律师可以帮助异议人撰写异议申请书、收集证据、参加庭审等,以提高解除财产保全的成功率。
问:解除财产保全异议需要多长时间?
答:法院对异议的审查时间一般为15日。如果需要补充证据的,审查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问:解除财产保全异议需要承担什么费用?
答:异议人需要向法院缴纳保全登记费。保全登记费的金额由法院根据财产保全的价值和保全措施的种类确定。
问:解除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财产保全吗?
答:被申请人可以在解除财产保全后重新申请财产保全。但是,被申请人需要提供新的证据,证明重新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问:异议人对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怎么办?
答:异议人对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为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