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经申请人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式保全措施,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以保障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实现。
申请人撤回申请指的是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放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后,法院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法院解除保全措施是指法院在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或被申请人的异议后,认为保全措施不当,作出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应当明确理由。
被申请人异议:被申请人对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
*法院审查:法院在审查被申请人的异议时,可以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陈述,并调查相关证据。法院应当在审查后5日内作出裁定。
但是,申请人在訴訟中仍然可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如果法院认为保全条件成熟,可以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案例一: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申请人在申请中称,被申请人欠付其货款,有转移财产的风险。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冻结保全裁定。后经查实,被申请人已经将该笔存款划转至其他账户。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当,依职权作出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
案例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房屋采取查封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查封保全裁定。后被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称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申请人是其债权人,无权申请查封其房屋。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申请人的房屋有被转移的风险,遂驳回被申请人的异议,维持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