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确保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财产保全申请执行时效是指申请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超过该期限,申请人将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执行时效为:
在下列情形下,财产保全申请执行时效将中止、中断或进行:
中止
中断
进行
财产保全申请执行时效的计算以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或其住所地、营业地之日为起算时间。起算日不计入时效期间,裁定书送达后不满6个月的,以满6个月为期限;不满3个月的,以满3个月为期限。
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复议或再审,不影响财产保全申请执行时效。在复议或再审期间,申请人仍可依法申请执行。
在以下情况下,财产保全申请执行时效为1年:
当事人未在财产保全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执行,将丧失执行权利。法院将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需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执行异议或者妨害执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对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依职权解除。
除了上述规定外,还有以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申请执行时效对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执行,并注意时效中止、中断和进行等情况。如果当事人超过时效提出执行申请,将面临丧失执行权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