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知识
财产保全申请执行时效
发布时间:2024-05-23 17:00
  |  
阅读量:

财产保全申请执行时效

引言

财产保全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确保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财产保全申请执行时效是指申请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超过该期限,申请人将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

法定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执行时效为:

  • 普通程序:自裁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
  • 简易程序:自裁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
  • 支付令程序:自支付令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

时效中止、中断和进行

在下列情形下,财产保全申请执行时效将中止、中断或进行:

中止

  •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本人原因导致无法申请执行;

中断

  • 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或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之日起;
  • 执行法院依法将执行委托给其他人民法院之日至该受委托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止;
  • 执行法院依法交由仲裁机构执行之日至该仲裁机构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止;

进行

  • 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时效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如扣押、冻结)

时效期间计算

财产保全申请执行时效的计算以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或其住所地、营业地之日为起算时间。起算日不计入时效期间,裁定书送达后不满6个月的,以满6个月为期限;不满3个月的,以满3个月为期限。

复议或再审对时效的影响

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复议或再审,不影响财产保全申请执行时效。在复议或再审期间,申请人仍可依法申请执行。

例外情形

在以下情况下,财产保全申请执行时效为1年:

  • 申请执行的是追索劳动报酬等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案件;
  • 申请执行的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家庭生活费用的案件。

逾期申请执行的后果

当事人未在财产保全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执行,将丧失执行权利。法院将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需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执行异议或者妨害执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对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依职权解除。

其他相关规定

除了上述规定外,还有以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 《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在申请保全之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6条规定:“确因特殊情形耽误定期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说明;人民法院依申请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审查解除。”

总结

财产保全申请执行时效对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执行,并注意时效中止、中断和进行等情况。如果当事人超过时效提出执行申请,将面临丧失执行权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