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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解除能否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23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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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解除能否保全

前言

合同的解除是指由于违约等事由导致合同关系的终止。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当事人一方可能在合同解除后才发现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此时便会考虑申请法院对解除合同的行为予以保全。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近年来的判例等方面系统地分析确认合同解除能否保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指引。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72条

第二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对方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5条

第二百三十五条 保全措施可以适用于确认合同解除的诉讼。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和证据情况,结合合同解除后的情形,综合考虑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

第十三条 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后,经对方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对方申请保全措施明显超出自愿解除合同所受损失的范围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第14条

第十四条 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后的情形,申请保全措施的,应当在提出确权诉讼时或者另行申请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并综合考虑合同解除后的实际情况,审查是否满足条件后,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近年的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2109号

本案中,原告主张与其与被告签订的服装采购合同已经解除,故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解除并申请保全措施之诉。法院经审查认为, plaintiff has provided evidence that the defendant has failed to perform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and the plaintiff has terminated the contract, so the plaintiff's claim is established, hence, the court adopts the application and upholds the plaintiff's request for the preservation of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165号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经解除,但解除合同后租赁费一直未返还,遂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申请保全申请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产权证书。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的保全申请,争议的焦点为土地使用权处分行为是否有效,与确权的性质一致,遂认定该保全申请本质上系对确认事实存在的保全申请,故裁定予以保全。

保全措施的种类

对于确认合同解除的诉讼,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种保全措施,包括:

  • 冻结、扣押、划拨当事人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
  • 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不动产和动产
  • 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如保函、抵押或质押
  • 对特定财产予以清单保全或司法保管

申请保全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对解除合同的行为予以保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 解除合同已经完成
  • 已经或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
  • 有证据证明解除合同的事由

保全申请的流程

当事人申请对确认合同解除的行为予以保全,可以单独提出保全申请,也可以在提起确权诉讼的同时申请保全。保全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解除合同的事实和理由
  •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目的
  • 请求采取的保全措施
  • 证据材料,如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书等

结语

确认合同解除能否保全是当事人在遭受违约损害后维权的重要手段。当事人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将综合考虑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合同解除后的情形以及保全措施的必要性等因素,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保全申请,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应当充分准备证据材料,并充分阐述保全申请理由,以提高保全申请的成功率,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