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知识
民事案件可否申请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23 16:58
  |  
阅读量:

民事案件中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权利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民事案件中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

  • 利害关系人存在权利受到损害的危险
  • 不立即申请保全权利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民事案件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得查封、扣押以下财产:

  •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文件、资料
  • 用于保证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基本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和其他生活用品
  • 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被褥、衣服、炊具等生活用品
  • 执行机构查封、扣押的本案诉争标的物
  • 法律规定禁止查封、扣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的类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查封
  2. 扣押
  3. 冻结
  4. 责令提供担保
  5. 采取其他方法保全

其中,查封是指对不动产(如房屋、土地)、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进行查封登记,禁止被查封财产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处分或者使用该财产。扣押是指将动产(如存款、股票、贵重物品等)从被保全人处暂时扣押下来,交由法院保管。冻结是指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禁止被保全人处分或者使用该财产。

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 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
  • 申请保全的理由
  • 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审查并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认为保全申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应当裁定准许保全。人民法院认为保全申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应当裁定驳回保全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期限和解除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十五日。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保全期限。保全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保全措施进行续保:

  • 当事人的申请已经受理
  • 裁定保全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仍然存在的
  • 当事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立即通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责任

当事人申請保全措施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以保证不因採取保全措施造成了他人的損害而不能賠償的。如果人民法院在審查中發現申請人不具備擔保能力的,可以依法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如果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損害是因申請人提供擔保不真實、不完整或者不及时造成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如果因申請人提供擔保不真實、不完整或者不及时而造成其他人損害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