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异地保全是指法院向异地法院申请对位于本辖区以外的被告财产进行保全措施的诉讼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实现。异地保全申请流程较为复杂,当事人应当予以重视并做好充分准备。申请异地保全,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原告已持有本院作出的保全或执行裁定、决定或已经向本院提起诉讼尚未证据,且已提出保全请求。 2. 被告在异地有可供保全的财产。 3. 本院无法通过司法协助以外的方式对该财产进行保全。申请异地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 2. 本院作出的保全或执行裁定、决定正本或副本 3. 原告与被告身份证明材料及相关证据 4. 被告在异地财产情况及对应证据 5. 异地法院联系方式及管辖证明异地保全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由原告向本院提交异地保全申请及相关材料。
本院院长对异地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包括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
院长审查通过后,作出同意或驳回异地保全申请的裁定。
本院将保全裁定、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发送给异地法院。
异地法院收到保全裁定和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保全措施的解除或变更,由异地法院依法决定。
异地法院完成保全措施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反馈给本院,由本院通知原告。
1. 申请异地保全应当及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申请保全的期限为诉讼时效期间或执行时效期间。在此期间,原告应当尽快准备材料,依法提出申请。
2. 注意保全金额。申请保全时,应根据保全财产的价值合理确定保全金额,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 注意提供充分证据。原告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被告在异地财产情况的充分证据,以便异地法院及时有效地进行保全。
4. 积极与异地法院沟通。原告可以与异地法院联系,了解执行情况,必要时提供协助。
5. 保留证据。原告应当保留异地法院执行保全措施的证据,以便日后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异地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