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或变卖财产,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
私企(民事主体)可以单独或共同申请财产保全。
私企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私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材料。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法,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受理申请后,法院将在48小时内决定是否裁决财产保全。裁决财产保全的,应当作出裁定书。
裁定财产保全后,法院将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如冻结账户、查封财产等。
私企可以申请保全的财产包括:
* 动产(如机器设备、原材料); *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 * 存款、汇票、股票、债券等权利凭证; * 应收账款、股权等财产权益; * 其他可以由被执行人执行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不得恶意申请或者滥用权利。恶意申请或者滥用权利,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 申请人恶意申请或者滥用权利的; * 申请的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被申请人对该财产没有控制权的; * 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起诉讼的;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 由于其他原因不需要继续保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