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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院的案子如何申请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23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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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院的案子如何申请保全

仲裁保全是仲裁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仲裁裁决无法执行或者执行困难的情况。当事人如果认为需要对自己的仲裁请求进行保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院申请保全。

保全条件

根据《仲裁法》 第二十六条 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有证据证明有可能会出现仲裁裁决无法执行或者执行困难的情形;
  2. 申请保全的标的明确、具体;
  3. 申请保全的数额与争议标的金额相当。

保全类型

仲裁保全的类型主要包括:

  1. 财产保全
  2. 行为保全
  3. 证据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扣押或者查封等措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或者变卖财产,从而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

行为保全是指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进行限定或者禁止,防止被申请人实施妨碍仲裁或者执行仲裁裁决的行为。

证据保全是指对与争议有关的证据进行提取、固定或者保全,防止证据灭失或者毁坏,从而保障仲裁庭查清案情和作出公正裁决。

申请程序

当事人申请保全应当向仲裁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保全的请求和理由;
  2. 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副本;
  3. 证据材料,如合同、发票、账单等;
  4. 申请保全的标的、数额和请求保全的方式。

仲裁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和保全证据做出是否准许保全的决定。

保全措施

仲裁院准许保全后,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

  •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
  • 扣押、查封被申请人不动产
  • 禁止被申请人出售、处分特定财产
  • 禁止被申请人出境
  • 提取、固定证据

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保全需要的限度,不得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妨碍。

异议和撤销

当事人对仲裁院的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异议。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仲裁院的保全证据,对保全裁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如果认为保全措施不再必要,可以向仲裁院申请撤销保全措施。仲裁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本案情况,决定是否撤销保全措施。

保全费用的负担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当负担保全费用。保全费用一般包括仲裁院的保全费、保全人的费用和必要时聘请技术专家或者会计师的费用。

保全措施解除后,除非当事人有不同约定,保全费用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负担。保全措施被撤销或者被法院裁定异议无效的,保全费用由仲裁院承担。

法律责任

当事人申请保全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证据、诬告陷害,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仲裁院和保全人如果违法实施保全措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