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保全是仲裁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仲裁裁决无法执行或者执行困难的情况。当事人如果认为需要对自己的仲裁请求进行保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院申请保全。
根据《仲裁法》 第二十六条 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仲裁保全的类型主要包括:
财产保全是指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扣押或者查封等措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或者变卖财产,从而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
行为保全是指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进行限定或者禁止,防止被申请人实施妨碍仲裁或者执行仲裁裁决的行为。
证据保全是指对与争议有关的证据进行提取、固定或者保全,防止证据灭失或者毁坏,从而保障仲裁庭查清案情和作出公正裁决。
当事人申请保全应当向仲裁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仲裁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和保全证据做出是否准许保全的决定。
仲裁院准许保全后,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
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保全需要的限度,不得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妨碍。
当事人对仲裁院的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异议。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仲裁院的保全证据,对保全裁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如果认为保全措施不再必要,可以向仲裁院申请撤销保全措施。仲裁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本案情况,决定是否撤销保全措施。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当负担保全费用。保全费用一般包括仲裁院的保全费、保全人的费用和必要时聘请技术专家或者会计师的费用。
保全措施解除后,除非当事人有不同约定,保全费用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负担。保全措施被撤销或者被法院裁定异议无效的,保全费用由仲裁院承担。
当事人申请保全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证据、诬告陷害,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仲裁院和保全人如果违法实施保全措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