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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法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4-05-23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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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法司法解释

**导言**

财产保全法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保全审查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于2019年7月30日发布施行。该《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程序中的申请、审查、监督等重要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对于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适用范围**

《司法解释》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案件的审理工作,包括诉前保全、申请执行阶段保全和执行阶段保全。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

**申请主体:**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履行法定义务能力,但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客观可能,且该情形已导致或即将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利害关系人。
**申请条件:**有证据证明请求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控制;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履行法定义务能力,但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客观可能;申请要求具体、保全措施与待保全的权利相匹配。

**审查**

**审查机关:**人民法院。
**审查内容:**申请内容是否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条件,证据材料是否充分,保全措施是否合适,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审查期限:**一般应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做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作出裁定。

**监督**

**监督机关:**人民法院。
**监督方式:**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审理保全审查监督案件。
**监督内容:**审查保全裁定是否合法合规,保全执行是否规范有序。
**监督措施:**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责令改正或者处罚。

**保全措施**

**种类:**冻结、扣押、查封、限制消费、限制转移财产。
**选择原则:**应根据保全财产的性质、价值、变现能力,以及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选择与其相适应的保全措施。
**时限:**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重新申请。

**解保**

**解除情形:**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依职权解除保全。
**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认为保全理由消除或者保全目的已经实现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解除保全。
**法院依职权解除保全:**法院发现保全裁定确有错误或者其他法定情形时,可以依职权解除保全。

**法律责任**

**因滥用保全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保全执行不当造成损失的:**相关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保全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他规定**

**法院保全执行团队:**人民法院可以组建保全执行团队,负责专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
**财产保全信息互联互通:**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财产保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财产保全信息的互联互通。
**违反保全禁令的法律责任:**违反保全禁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结语**

财产保全法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程序进行了全面规范,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执法机关和法律工作者应当认真学习和理解《司法解释》,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