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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后诉讼保全的解除
发布时间:2024-05-23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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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后诉讼保全的解除

前言

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证据采取限制措施的一种强制措施。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随着调解程序的广泛开展,调解后诉讼保全如何解除的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一、调解协议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3条规定:“调解协议自调解员制作调解书时生效”。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二、诉讼保全的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诉讼保全应当在下列情形下解除:

  1. 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
  2. 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必要的;
  3. 原告撤回诉讼;
  4. 被告提出反诉且请求对原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5.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三、调解后诉讼保全的解除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诉讼保全是否解除,应根据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和法律规定综合认定。

(一)调解协议明确约定解除保全

调解协议中若明确约定解除诉讼保全,则保全措施应当及时解除。人民法院应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

(二)调解协议对保全无明确约定

调解协议对于诉讼保全未明确约定的,可结合以下原则进行判断:

1. 调解协议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未作变更的,原则上解除保全。

例如,调解协议确认标的物归原告所有,则原告对标的物已享有处分权,无需再采取保全措施。

2. 调解协议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作了变更的,原则上维持保全。

例如,调解协议确认标的物归被告所有,但被告未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为保障原告的利益,可继续维持诉讼保全。

3. 调解协议确认当事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则上解除保全。

例如,调解协议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债务,则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定,原告可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债权,无需再采取保全措施。

4. 调解协议未明确约定保全,但诉讼保全措施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构成障碍的,可解除保全。

例如,调解协议约定被告返还标的物,但诉讼保全已将标的物查封,阻碍了被告履行返还义务,则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保全。

四、解除诉讼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解除诉讼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载明解除保全的请求、理由和证据。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诉讼保全的,应当制作解除保全裁定,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

五、结论

调解后诉讼保全的解除,需要根据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和法律规定综合认定。实践中,当事人应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保全措施的解除时机和方式,以避免争议。人民法院在解除诉讼保全时,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