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变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河南省内各级人民法院均有权受理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 递交申请: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和相关材料。
2. 审查受理:
人民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
3. 审查担保: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的担保材料,担保金额一般为该案标的10%-30%;担保方式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第三方担保等。
4. 决定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根据案情需要,决定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禁止转让或处分等财产保全措施。
5. 执行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将保全裁定送交有关单位执行,例如银行送达冻结令、查封房产等。
1. 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有效期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2. 解除保全:
当不符合保全条件、申请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或判决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及时解除保全。
3. 承担责任:
申请人虚假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错误实施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河南省个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