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程序中,诉讼保全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确保胜诉方在裁判生效后能够及时有效地执行判决,保障合法的债权。诉讼保全的申请由主审法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和裁定。
原告或者申请人应向主审法官提出书面申请书,提出诉讼保全请求,并附具下列材料:
主审法官接到诉讼保全申请后,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确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符合条件,则裁定准予保全,并指定执行员执行保全措施;如不符合条件,则裁定驳回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和禁止转让或者处分财产等种类。
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与诉讼请求的标的相当。对于因人身损害赔偿而请求保全的,可以将被告的全部财产纳入保全范围;其他情况一般只对被保全的特定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主审法官裁定准予保全后,应指定执行员执行保全措施。执行员应当依照裁定内容,采取查验、扣押、冻结等保全手段,并制作保全执行笔录,确认保全措施的实施情况。
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者解除诉讼保全的,当事人可以向主审法官申请。主审法官经审查,认为保全措施不再必要,或者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者解除保全。
当事人不得滥用诉讼保全权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
诉讼保全是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的重要诉讼措施,有助于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主审法官在处理诉讼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防止滥用保全权利,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