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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酒店财产不能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23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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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酒店财产不能保全


2023年4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酒店财产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财产保全范围的批复》(浙高法函【2023】230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复》明确:“酒店财产原则上不能纳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财产保全范围。”该《批复》的出台,对酒店财产保全的实务操作以及酒店财产保护、保障酒店正常经营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批复》的背景及内容


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若干规定》)规定了六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存款、查封、扣押、禁止转让、禁止出境以及其他方法。其中,“冻结存款”虽然难以直接执行,但由于会对财产使用产生釜底抽薪的影响,故在实务中经常被作为保全的首要措施。然而,《若干规定》对于保全措施适用的财产范围并未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划拨: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二)执行标的物以外的财产;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显然,酒店财产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执行标的物以外的财产”以及第三项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至关重要。特别是对于仍在营业的酒店财产而言,如被查封、冻结不仅很难变现,反而会对酒店经营产生毁灭性打击。


此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正是回应了这一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在《批复》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若干规定》并未规定酒店财产的保全措施,相关 قضائية实务中关于酒店财产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财产保全范围,存在不同观点和做法。为了统一 قضائية裁判标准,回应酒店财产保全这一社会关切,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后作出《批复》,明确酒店财产原则上不能纳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财产保全范围。


二、《批复》的理由


《批复》提出,酒店财产之所以不得纳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财产保全范围,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理由: (一)酒店财产具有特殊性。酒店财产往往包括土地、房屋、装修、设备、用品、库存等不同类型的资产,且大多属于不动产、大型设备,与普通商品存在较大差异。不动产登记管制严密,查封、冻结不动产通常会对产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造成较大影响,需要经过严格审查后方可实施。大型设备、用品、库存等虽然并非不动产,但鉴于其价值较高、体积较大、数量较多、便于转移,查封、冻结此类财产也有可能导致浪费、损坏等不良后果。 (二)酒店经营具有持续性。酒店业作为一项需要持续投入才能获得收益的特殊行业,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的要求。一旦酒店财产被查封、冻结,往往会严重影响酒店的正常经营,可能导致大量人员失业、企业倒闭,进而引发社会不稳定。 (三)保障酒店正常经营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酒店是重要的公共场所和经济活动中心,其正常运行对保障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日常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酒店被查封、冻结后无法正常经营,不仅会使企业遭受损失,还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三、《批复》的意义


《批复》的出台,对酒店财产保护、保障酒店正常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确了酒店财产保全的范围界限,为 قضائية机关、企业、个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明确酒店财产原则上不能纳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财产保全范围,有利于消除 قضائية实践中的分歧,实现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对酒店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保障了酒店财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酒店财产原则上不能纳入财产保全范围,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酒店财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酒店财产权人可以通过认真审查债务人的资信状况、事前约定适当的担保措施等方式,有效规避酒店财产被查封、冻结的风险。 (三)维护了公共利益。酒店财产原则上不能纳入财产保全范围,有助于保障酒店正常经营,维护公共利益。酒店的正常经营不仅能保障酒店员工的就业和收入,还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四、《批复》的适用


需要指出的是,《批复》的效力范围仅限于浙江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قضائية机关对于酒店财产的保全,可以参照《批复》的意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于酒店财产的保全申请, قضائية机关应当严格审查。对于不符合前述《批复》所列理由的情形, قضائية机关应当对酒店财产保全申请予以驳回。 (二)对于确实需要对酒店财产实施保全的, قضائية机关应当采取对酒店经营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例如禁止转让、禁止出境等措施。对酒店设备、用品、库存等财产,不宜轻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三) قضائية机关在对酒店财产实施保全的同时,应当及时通知酒店经营者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并严格监督保全措施的执行,防止滥用保全权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对企业和个人的建议


《批复》的出台,对于酒店企业和个人具有重要的提醒和警示作用。 (一)酒店企业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重视合同履约,避免发生纠纷。建议酒店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时,注重风险管理,与合作方签订严谨、完善的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发生纠纷。 (二)个人应当理性维权,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对于酒店财产权人来说,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应当选择适当、合法的保全措施,尽量避免对酒店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双方协商解决,化解纠纷于未然。建议酒店企业和个人在发生纠纷时,优先考虑协商解决,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化解矛盾,避免诉讼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批复》的出台,是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的体现,对于保护酒店财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酒店正常经营,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酒店企业和个人应当认真学习《批复》精神,采取积极措施规避风险,维护自身の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