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诉讼的一项重要辅助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或变卖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申请人可以多次申请财产保全,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本文将对多次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程序以及注意事项进行详细阐述。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该当事人财产进行保全。”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多次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多次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与首次申请基本相同,但需要提供额外的材料:
申请人可以向做出前一次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调查并作出裁定。
在多次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多次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应当在首次保全措施执行完毕或失效后。如果申请时间过早,法院可能认为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
多次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应当是前一次保全财产的剩余部分。除非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变卖前次保全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可能,否则法院一般不会同意对其他财产进行保全。
多次申请财产保全是保外执行,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等。
被申请人对于多次财产保全可以提出异议,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的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维持保全措施。
多次申请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赋予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可以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或变卖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申请人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对多次申请财产保全进行操作,并注意上述注意事项,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