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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申请驳回
发布时间:2024-05-23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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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申请驳回

引言

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请求之前,为防止当事人一方实施的行为或者继续实施的行为对判决执行产生妨碍,而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强制措施。诉前保全的种类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实践中,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被驳回的情况并不少见。本文将围绕诉前保全申请驳回的理由和应对策略进行详细阐述,为当事人提供实务指引。

驳回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诉前保全申请后,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1.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
  2. 申请无事实根据,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3. 对申请人缺乏相应的权利;
  4. 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的;
  5. 人民法院认为不予保全不致使将来执行判决发生困难的。

应对策略

针对上述驳回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申请主体资格的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0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诉前保全:

  • 认为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面临侵害的;
  • 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的;
  •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有证据证明受损害人担负赔偿责任的。

当事人在申请诉前保全时,需要审查自己是否符合上述申请主体资格,缺少申请主体资格的应当及时补充材料。

事实根据与理由的审查

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一是证明被申请人有实施或者继续实施行为的可能;二是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当事人在申请诉前保全时,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以充分证明申请存在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对于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权利证明的审查

当事人在申请诉前保全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标的物享有相应的权利。例如,申请查封、扣押财产的,应当提供财产所有权证明或其他合法取得该财产权利的证明。当事人缺少权利证明的,应当及时补正材料。

形式要件的审查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申请诉前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请求的事项和理由;
  •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所在地;
  •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申请诉前保全时,应当严格按照上述形式要件进行填写,缺少必要内容的应当及时补正。

证据材料的审查

当事人在申请诉前保全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一是申请人可能因对方的行为而遭受损害;二是对方有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三是不保全对执行将造成困难。当事人在准备证据材料时,应当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地收集证据。

结语

诉前保全申请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至关重要。当事人在申请诉前保全时,应当仔细审查驳回申请的理由,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通过准确把握法院审查的重点,充分准备证据材料,规范申请材料的格式,当事人可以提高诉前保全申请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实践中,当事人如果对法院驳回诉前保全申请的裁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