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
住所地:XXX
委托代理人:XXX
电话:XXX
传真:XXX
被告:XXX
住所地:XXX
申请事项
申请对被告名下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XXX元,查封其名下房产、车辆等资产,以保障本案诉讼请求的实现。
申请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X年XX月XX日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XX元,约定借款期限为XXX个月,月利率为XX%。合同签订后,被告已偿还部分本息,但剩余本金仍在拖欠中。
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拖延还款。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在得知原告提起诉讼后,可能会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致使本案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防止被告采取上述行为,保障本案诉讼的顺利进行,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申请依据
证据材料
附注
本申请书一式三份,原告一份,被告一份,法院一份。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委托代理人XXX
日期:XXX年XX月XX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证据或者有妨害民事诉讼的其他行为,或有产生该类情形的严重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可以作出保全裁定,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予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请求诉前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审查后作出裁定,裁定书中应当载明保全措施的期限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