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活动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以逃避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保障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损其财产,从而确保申请人胜诉后债权得以实现的制度。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其中,对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藏或者毁损其财产可能的证明,可以是以下情形之一:
财产保全是有限制的,只能针对被申请人的必要价值的财产进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被申请人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对于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藏、毁损已保全的财产,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追加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当事人。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可以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并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和解除保全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有关情况,并作出裁定。对驳回异议和解除保全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
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自保全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产生。财产保全期间原则上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财产保全期间届满,申请人尚未取得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生效裁判文书确已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应当通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因对财产保全的申请错误审查或者错误决定,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程序和效力,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财产保全被滥用或错误使用,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