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否可以查封企业的基本户,是一个经常遇到的问题。基本户是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主要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和管理资金往来。由于其重要性,很多企业对其基本户进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不愿意轻易对外透露。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里所说的财产,包括存款。因此,原则上法院是可以查封企业的基本户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查封企业的基本户与冻结企业的基本户是不同的概念。
查封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涉案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控制,防止其被转移、毁损或变卖。查封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自由处分和转移。与查封相比,冻结是一种更为严厉的措施。冻结后,被冻结的财产不仅不得自由处分和转移,而且也不能进行任何交易。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8条的规定,对存款性质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执行需要采取查封或者冻结措施。因此,法院在查封企业的基本户时,一般会采用查封措施,而不会直接冻结。
法院查封企业的基本户后,企业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当事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如果查封、扣押、冻结不当的,应当立即解除。
在实践中,法院对企业基本户的查封,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法院查封企业的基本户后,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及时向法院提供有关材料,说明账户资金的用途。如果企业认为查封不当,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法院会在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