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保有量也逐年增加。与之伴随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多。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各级人民法院积极依法开展查封扣押车辆工作,有效遏制了交通肇事逃逸、恶意对抗执行等行为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
**吴江区人民法院查封车辆相关规定**
吴江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吴江区人民法院查封车辆工作规范》等内部规定,对查封车辆的范围、程序、方式、保管等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确保查封车辆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查封车辆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下列车辆:
**查封车辆的程序**
人民法院决定查封车辆时,应当出具《查封车辆决定书》,并送达被诉人(或被执行人)及其债权人。被诉人(或被执行人)及其债权人应当自收到《查封车辆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对查封车辆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异议,并予以裁定。裁定查封车辆的,应当立即实施查封。
**查封车辆的方式**
人民法院查封车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查封方式。查封车辆应当设置明显的查封标志。
**查封车辆的保管**
人民法院查封车辆后,应当妥善保管查封车辆。查封车辆的保管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查封车辆丢失、损毁或者被人使用。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查封车辆进行检查,并督促保管责任人履行保管义务。
**解除查封**
人民法院查封车辆后,应当及时解除查封。解除查封的情形包括:
人民法院决定解除查封时,应当出具《解除查封车辆决定书》,并送达被诉人(或被执行人)及其债权人。
**案例分析**
案例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吴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5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原告王某向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对被告李某名下车辆进行查封,并扣留至法院指定停车场保管。被告李某收到《查封车辆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执行法官遂向公安交管部门发函,冻结被告李某名下车辆的账户,并张贴查封标志。
案例二: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吴江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刘某未履行生效调解书义务。原告张某向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查询系统发现,被告刘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告张某提供的线索显示,被告刘某经常驾驶一辆路虎越野车。执行法官依职权向公安交管部门调取车辆信息,确认该车辆登记在被告刘某名下。执行法官遂对该车辆采取扣留措施,并委托原告张某代为保管。扣留期间,被告刘某向执行法官提出异议,称该车辆为其弟所有,已将其弟联系方式提供给执行法官。执行法官经向被告李某弟了解情况,确认该车辆系被告刘某所有,遂驳回被告刘某的异议。
**结语**
吴江区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依法开展查封车辆工作,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了社会稳定。查封车辆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繁琐的工作,需要执行法官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素养。吴江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查封车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努力提高查封车辆工作的水平和效率,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