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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厂房程序
发布时间:2024-05-23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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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厂房程序

一、申请查封

申请查封厂房需向法院提交《查封申请书》,并附具下列材料:

  1. 债权文书正本或副本;
  2. 证明债务人拥有被查封厂房的产权证明或其他足以证明债务人对被查封厂房享有权利的证据;
  3. 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能证明其法人资格的材料;
  4. 申请查封措施的具体内容和目的;
  5. 其他必要材料。

二、受理审查

法院收到查封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查封条件的,应当裁定查封。

查封条件包括:

  1.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对被查封厂房享有债权;
  2.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履行债务能力,但拒不履行;
  3. 查封厂房为防止债权人遭受损失所必要的;
  4. 查封厂房不会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裁定查封

法院裁定查封后,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查封。

执行查封应当制作查封笔录,并由执行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四、执行查封

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查封,应当根据查封裁定书的内容,按照下列方式实施:

  1. 张贴封条或封志。
  2. 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如冻结账户、禁止转让等。

执行查封时,执行员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执行。

五、查封解除

查封厂房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

  1. 债务人已履行债务;
  2. 申请人撤回申请;
  3. 人民法院认为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措施的;
  4. 有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后,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和有关单位。

六、查封复议

对人民法院查封厂房的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查封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议期间,查封不停止执行。

七、查封异议

对人民法院查封厂房的行为,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

异议应当在查封执行之日起15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7日内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解除查封。

八、查封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查封厂房,对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赔偿责任由人民法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