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而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它是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目的是为了确保日后判决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由此可知,在未立案的情况下,符合法定条件的利害关系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利害关系人在未立案的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具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申请的理由、保全的请求事项、担保的种类和数额等内容。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不予保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财产保全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提供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未立案财产保全的期限为6个月。在6个月期间内,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申请人在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但是,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提起诉讼的,可以申请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提供担保是为了保证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损失的赔偿。如果申请人在未立案的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但其请求权不成立的,或者被申请人具有免责事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财产价值的贬损、收益的丧失以及诉讼费用的支出等。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在未立案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申请人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