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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
发布时间:2024-05-23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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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不能冻结下列财产:

  1. 权利人的生活必需品、劳动工具和生产资料,但温饱、居住、医疗等必需的费用除外。
  2. 法律规定不得执行的公民的住所和居民生活必需的家庭用品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3. 依法不得查封、扣押的特定物品,如军人的军装、勋章、奖章等。
  4. 外交人员的行李物品、外交特权和豁免的财产。
  5. 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分割前的财产,但被继承人依法享有个人所有权的部分除外。
  6.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必需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
  7. 共有财产中不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
  8. 依法取得他人质权利的财产。
  9. 物价补贴、困难救济费、最低生活保障费等社会福利救济金。
  10. 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以及伤残津贴、盲人津贴等社会保障金。
  11. 保险金,但投保人因给付保险金而承受责任的财产除外。
  12. 邮政储蓄中的个人存款和债券,但债权人已取得债权凭证的除外。
  13. 法院提存的赔款,但已经赔付给对方的除外。
  14. 企业的事业基金、公积金和国家规定不得动用的其他资金。
  15. 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16. 属于被执行人的破产债权。
  17. 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除被执行的子女奶粉费、抚养费、学费等必需费用。
  18. 当事人的专利权、著作权;
  19. 当事人的股权;
  20. 教育机构用于教育的必需资金、设施和场地
  21. 医疗机构用于医疗的必需资金、设备和场地
  22. 履行国家事务的资金和资产,包括军队经费、外交经费等
  23. 政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政府投入的专项资金
  24. 税收征管制度规定的已依法入库的税款及附加。
  25. 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包括基金会资金、慈善机构物资等

例外情况

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本应不能冻结的财产:

  1. 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转移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转移的财产。
  2. 人民法院对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发现确属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财产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 measures。
  3. 被执行人自己申请人民法院冻结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财产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对其申请予以支持。

对于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避免因抗拒执行而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