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作为煤矿的重要资产,其价值和意义不言而喻。为了保障煤矿股权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必要在必要时向法院申请保全,以防止股权被转移、处分或变更,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矿产资源所有权、开采权归属或者利益分配等引发的纠纷,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在保全申请书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书。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裁定准予保全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协助执行保全措施。如果被申请人拒不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保全措施在下列情形下应当解除:
当事人可以参考以下保全申请书范本填写:
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住所或主要营业地:[申请人住所或主要营业地]
联系方式:[申请人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住所或主要营业地:[被申请人住所或主要营业地]
联系方式:[被申请人联系方式]
保全标的:[煤矿名称、股权比例、股权凭证]
保全理由:
[申请人陈述有关纠纷性质、证据情况及被申请人转移、处分或变更股权的可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阐述请求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保全措施请求:[限制转让、查封、冻结等]
证据材料:[相关合同、证据清单、证据复印件]
此致
受理法院:[法院名称]
申请日期:[申请日期]
当事人在起草保全申请书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通过保全申请,当事人能够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煤矿股权被转移、处分或变更,确保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因此,在涉及煤矿股权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