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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担保财产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23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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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担保财产的规定

一、解除保全担保财产的一般规定

  • 解除的条件: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或者被申请执行的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担保不必要的。
  • 解除的机关:由最初实施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解除。
  • 解除的程序: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当事人申请解除的,应当向实施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解除的理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担保失效解除担保财产的规定

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失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 担保失效的情形:
    • 担保所担保的请求权超过申请执行的范围部分无效;
    • 担保期限届满;
    • 担保物灭失或毁损的;
    • 提供担保的当事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宣告解散的;
    • 担保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撤销、改变或者宣布无效的。
  • 解除的程序: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向实施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申请,提供担保失效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解除保全措施。

三、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了义务解除担保财产的规定

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 履行了义务的情形:被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全部或者部分履行了清偿债务、交付标的物、履行其他义务等内容。
  • 解除的程序: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向实施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交履行义务证明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解除保全措施。

四、人民法院认为担保不必要解除担保财产的规定

人民法院认为担保不必要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 担保不必要的情形:
    • 被申请执行人有多种担保措施,且足以确保执行;
    • 被申请执行人有稳定收入和资产,能够及时履行义务;
    • 执行标的物的保值价值明显下降,不足以抵偿执行费用;
    • 保全措施可能损害被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且没有其他可行办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 解除的程序: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申请,对担保是否必要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担保不必要的,解除保全措施。

五、其他规定

  •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解除保全措施笔录,并送达当事人。
  • 解除保全措施后,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解除行为不当,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申请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的担保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担保的效力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担保无效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