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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劳动仲裁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23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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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劳动仲裁财产保全

前言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是指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仲裁委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

财产保全的情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1.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的可能,致使仲裁申请人合法权益不能实现的;
  2.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3. 仲裁委认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劳动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 劳动仲裁申请书;
  • 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书,说明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范围;
  • 证明申请事实的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填写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金额或标的物、申请的保全措施类型等内容。

财产保全的程序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仲裁委将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执行;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劳动者应在1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否则仲裁委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

仲裁委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 冻结、扣押存款(汇款);
  • 查封、扣押、冻结股权、债券、其他财产权;
  • 查封、扣押、冻结动产或不动产;
  • 禁止转让、处分、变更、隐匿、毁损其动产或不动产等其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解除

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可向作出裁定的仲裁委提出申请。

仲裁委在接到解除申请后,经审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 申请人申请解除的;
  • 案件已经审结且不需要继续执行的;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 其他不应继续执行的情形。

注意要点

在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时,劳动者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 申请财产保全应符合法定条件,并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隐匿可能;
  • 财产保全措施不包括查封、扣押不动产;
  • 申请财产保全不等于最终获得胜诉,劳动者仍需参加仲裁庭审,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诉求;
  • 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后60日内,如因被申请人的行为致使仲裁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且有必要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单独申请诉讼保全;
  • 申请诉讼保全后,劳动者应尽快申请劳动仲裁,否则诉讼保全措施将被撤销。

结语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制度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若符合法定条件,可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避免因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而影响合法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