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在诉讼期间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或处分财产,确保将来判决可以得到执行。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有合法的依据,本文将详细阐述申请财产保全的各种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一十条对财产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主要包括以下法定依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指引》等规定,因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非法行为所获得的财产,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依据。
根据《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侵犯他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可以申请保全侵权主体相关的财产,包括侵权产品、原材料、设备、资金等。
在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可作为财产保全的依据。例如,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灭失或毁损的,买方可请求保全卖方的相关财产。
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侵权人的财产,以便将来判决后及时获得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他人侵权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可以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确保将来判决后债务能够得到清偿。
虽然财产保全一般在诉讼提起后申请,但《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即将提起诉讼且有财产保全必要的,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如下:
财产保全措施自人民法院裁定之日起生效。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移、隐匿、毁损或处分。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被保全的财产才可以恢复自由状态。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的依据主要包括法定依据、非法所得、侵犯知识产权、违反合同、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以及即将发生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包括提交申请、提供证据、法院裁定、提交担保、执行保全措施。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措施不得超出其担保范围,不得滥用权利,被保全的财产范围应当明确,申请应当及时,还需要考虑担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