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执行程序违法而提出的诉讼请求,称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申请书是执行异议之诉的书面文书,用于向人民法院表明异议事由并请求相应救济。本文将深入探讨执行异议申请书解除查封执行期间的解除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后,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查封、扣押、冻结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1. 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证据材料。
2. 法院受理审查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书符合法定要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审结。
3. 调查取证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异议申请书后,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委托执行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调查。人民法院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
4. 裁决解除查封
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人民法院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应当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自受理执行异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审结。
因此,执行异议申请书解除查封的时间一般为5日。但如果案情复杂或者需要委托调查的,审结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解除查封的时间可能因以下因素影响而有所不同:
异议事由复杂,证据材料较多,需要调查取证的,审结时间相对较长。
当事人不积极配合调查,提交证据不及时,将影响法院的审理速度。
法院的工作效率也会影响审结时间。繁忙的法院审结时间可能较长。
1. 及时提交
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生效后及时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以便法院及时审理,避免对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 证据充分
执行异议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申请,以证明查封、扣押、冻结错误,从而增加申请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
3. 合法渠道
执行异议申请人应当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方式请求解除查封,不得通过其他非法渠道施压或干扰法院正常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