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日期]受理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财产保全一案,依法裁定对被告名下[具体财产信息]予以保全。现公告如下:
[具体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禁止被告以下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本院执行保全措施,不得违反本公告妨碍财产保全。如发现有违反行为的,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受本公告影响的权利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逾期不申报的,本院将依法处理。
对本公告不服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权。
(1)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对所有人发生效力。
(2)本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3)本公告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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