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住所地:{申请人地址},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住所地:{被申请人地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联系电话}。
案号:{案号}(如已分配)
申请事项: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纠纷原因}发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无果。
2.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影响将来诉讼的执行,申请人于{保全申请日期}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获准执行。
3. 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中的全部义务。原有纠纷已解决,诉讼目的已不再需要通过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来实现。
4. 保全措施的持续执行会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不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保全财产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符合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条件。
根据上述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如下请求:
1. 双方和解协议;
2. 和解协议履行证明。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