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全财产是对被执行人依法享有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的财产依法处置后可获得贬值所得的财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被保全财产受偿顺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 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由被执行人承担。
2. 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由被执行人承担。
3. 税款: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由被执行人承担。
1. 职工债权: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由被执行人承担。
2. 其他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侵权债权等,由被执行人承担。
3. 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抵押权债权:按照抵押物的价值受偿,不足部分按普通债权受偿。
1. 有抵押权的债权:按照优先权的次序受偿,不足部分按普通债权受偿。
2. 留置权债权:按照留置标的物的价值受偿,不足部分按普通债权受偿。
3. 被执行人享有物权的质押权债权:按照质押标的物的价值受偿,不足部分按普通债权受偿。
1. 同位受偿:同一受偿顺序的债权,并列受偿,不足部分按比例受偿。
2. 优先受偿逐次清偿:优先受偿的债务清偿完毕后,才能分配一般受偿的债务。
3. 优先受偿中的优先债权:诉讼费用、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职工债权在优先受偿中具有优先受偿权。
4. 共益债务:对共同财产的债务,由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财产受偿时按照各自的份额受偿。
被保全财产变现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 不动产;
(二) 动产;
(三) 股权、债券等有价证券;
(四) 知识产权;
(五) 其他财产。
执行完毕后,如果被保全财产变价所得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受偿顺序进行分配。剩余财产,返还被执行人。如果剩余财产为不动产,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对于被保全的财产,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6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诉讼费用;(二)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费用;(三)税款;(四)职工债权;(五)其他债权;(六)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抵押权债权;(七)抵押权债权;(八)留置权债权;(九)被执行人享有物权的质押权债权;(十)普通债权。
被保全财产受偿顺序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和,明确受偿顺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当事人应当熟悉和掌握被保全财产受偿顺序,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