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诉讼保全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申请人的胜诉利益能够得到实现,防止被申请人通过处分财产逃避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人撤回起诉的,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裁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可以向保全措施的执行法院提出书面解除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解除的原因、事实和证据,并附证据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核实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和事实依据,并查明申请人是否已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人是否已撤回起诉。
法院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及时将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送达当事人。
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诉争财产的所有权属于自己,而非申请人。法院经审查后,认定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不当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未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后,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法律规定可以解除保全措施的其他情形,包括申请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保全措施受到重大损害,或者有证据证明保全措施的行为是违法的。
对于保全措施解除前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已处分或变现所得的财产,法院应当及时查明并予以返还。被申请人应当协助法院完成该财产的返还。
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的可能,可以向法院申请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裁定继续保全。
解除诉讼保全是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程序,既能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益,又能防止被申请人通过处分财产逃避强制执行。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关注案件进展,在保全措施解除后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