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当申请人在诉讼中主张对第三人享有连带清偿责任时,为防止第三人转移、变卖财产,造成申请人胜诉后的执行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第三人的财产予以保全。
申请主体
由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债权人在诉讼中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
适用范围
被连带责任财产保全适用于下列情形:
申请条件
申请人申请被连带责任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程序
1. 审查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驳回申请;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2. 发出裁定书: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后,应当向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裁定书。裁定书应当载明被保全的财产范围、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解除保全的情形等内容。
3. 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被连带责任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金、抵押物或质押物。人民法院自查封、扣押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财产保全通知书和裁定书。被申请人自收到财产保全通知书和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对裁定提出异议。
4. 解除保全:人民法院裁定保全措施后,如果申请人和第三人达成和解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被连带责任财产的保全。
法律后果
1. 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对第三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自保全措施执行之日起,第三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财产。
2. 第三人在被保全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范围,自保全措施执行之日起,不再承担责任。第三人因恶意处分被保全的财产,致使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人民法院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解除对被连带责任财产的保全。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申请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解除对被连带责任财产的保全,但应当责令第三人提供担保。
4.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参考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供货。B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按约交货,A公司因此遭受损失。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并申请对B公司的股东C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公司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对C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C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有证据证明C公司有转移、变卖财产逃避执行的危险。因此,人民法院裁定对C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
点评:
本案中,A公司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时申请了被连带责任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过严格审查,认为A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对C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既保障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案件的公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