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全财产到期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确保债权人所主张债权的实现而对其采取保全措施,限制被保全财产流转的期限届满。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措施,并恢复被保全人的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保全措施的期限从裁定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恢复被保全人的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被保全财产到期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保全措施。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被保全财产到期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作出裁定。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被保全人送达解除裁定。
保全措施解除后,如果原债权人在诉讼中胜诉,被保全财产已经变卖或者已经转移到原债权人手里的,原债权人应当将变卖的价款退还被保全人,或者返还原财产,并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原债权人胜诉时被保全财产已经灭失或者已经所有权转移到善意第三人手里的,原债权人无需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后,不得再次对同一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需要再次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另行提出保全申请。
对被保全财产进行执行时,应当优先清偿保全时已有的债务。债权人享有优先清偿权,但其他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对于冻结存款、汇票、股票等财产的保全措施,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对于查封不动产、扣押动产的保全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查封上市公司股份的保全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案例1:
甲为原告,乙为被告,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乙给付债务100万元。甲申请对乙名下的一套房屋采取查封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查材料后,裁定查封乙名下的一套房屋作为保全财产。该保全期限为6个月。
保全期限届满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甲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定条件,债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乙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异议,且保全措施继续维持的必要性,人民法院裁定解除查封措施,恢复乙对房屋的自由处分权。
案例2:
丙为原告,丁为被告,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丁给付债务50万元。丙申请对丁名下的一辆小轿车采取扣押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查材料后,裁定扣押丁名下的一辆小轿车作为保全财产。该保全期限为6个月。
扣押期限届满后,丙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扣押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丙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债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丙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异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丙的申请,继续维持扣押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