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民事案件或者仲裁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保全并出具公证书的一种公证行为。保全证据公证既可以是诉前保全,也可以是诉中保全。
保全证据公证适用于以下情形:
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本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公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保全证据笔录,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能到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到场。
保全证据公证笔录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保全证据公证笔录制作后,由公证员、当事人及公证见证人签名盖章。公证机构应当将保全证据笔录和原始证据材料密封保存。
保全证据公证书对公证处所载事实具有证明效力。对保全证据公证书记载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法院不予确认。当事人无相反证据又能相互印证的,法院应当确认。
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保全证据公证是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这一制度,及时保全证据,避免证据灭失或者被毁坏,为维护自身权益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