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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扣押依据哪一条
发布时间:2024-05-23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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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扣押依据哪一条?

**引言**

查封扣押是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该措施一方面可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可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查封扣押的财产可能会涉及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解除查封扣押的依据进行明确规定。

**解除查封扣押的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解除查封扣押的依据包括以下情形:

  • 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 执行和解的;
  •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的;
  • 查封扣押的财产属于第三人所有或者使用,且该第三人具有善意;
  • 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法不应查封扣押的;
  • 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审查即作查封扣押裁定的。

具体情形分析

在实践中,解除查封扣押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在查封扣押后,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并通知有关单位解除执行措施。

(2)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申请执行人在查封扣押后,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撤回申请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不得妨碍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已采取的执行措施。

(3)执行和解

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解除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

(4)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后,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包括:执行和解达成、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人撤回申请等。

(5)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

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而是属于第三人所有,则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属实后,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通知有关单位解除执行措施。

(6)查封扣押的财产属于善意第三人

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属于善意第三人所有或者使用,则善意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属实后,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通知有关单位解除执行措施。

(7)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法不应查封扣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

  • 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
  • 被执行人必要的劳动工具;
  • 残疾人日常生活或者辅助康复使用的物品;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必需品;
  • 其他依法不应查封扣押的财产。

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属于上述范围,则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属实后,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通知有关单位解除执行措施。

(8)人民法院违法查封扣押

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审查即作查封扣押裁定的,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位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诉属实后,应当撤销原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裁定,并通知有关单位解除执行措施。

**结论**

解除查封扣押的依据主要包括: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和解、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查封扣押的财产属于善意第三人、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法不应查封扣押、人民法院违法查封扣押等情形。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上述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申请,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