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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23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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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财产保全

引言

财产保全作为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作为北京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独到的见解,其相关裁判文书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零一点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下列请求申请财产保全:

  1. 请求给付金钱或者其他可替代物,或者不附义务的特定物;
  2. 请求确定金钱或者其他可替代物、不附义务的特定物的数额、价格;
  3. 请求给付尚须计算的劳动报酬;
  4. 请求交付、返还特定物;
  5. li>请求恢复原状、重新建造、消除危险;
  6.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7. 请求消除非法建筑物、构筑物;
  8. 请求设立、变更、解除担保;
  9. 请求继承、遗赠、遗赠扶养;

其中,北京一中院在实践中对于金钱债权的保全尤为重视。如北京一中院《(2021)京01民终125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指出,金钱债权本身不需要证明,依法成立的合同本身即为举证事实成立的合同文本,故无需另行提交债权证明材料。

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可以是保证、抵押或者冻结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当事人的请求及其理由;
  2. 需要保全的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以及所在地;
  3. 申请保全的金额;
  4. 担保的种类、方式和数额;
  5. 申请保全的期限;
  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予以准许或者驳回。对申请保全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准许保全的,对被保全的财产应当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被冻结财产的价值不足以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保全。

财产保全的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执行人员应当根据裁定书的规定,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扣押或者冻结。被保全的财产依法不得转移、处分,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变更其状态。需要处分的,应当依照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办理。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被执行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申请法院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也可以提供担保,申请法院解除保全。法院应当对解除保全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北京一中院在财产保全中的创新

近年来,随着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北京一中院在财产保全领域积极探索创新,推出了多项改革举措,如:

  • 建立财产保全在线申请平台,实现财产保全申请的网上化、便捷化;
  • 推进财产保全与执行的衔接联动,实现财产保全的快速执行;
  • 探索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对财产保全案件进行辅助审查,提高保全效率;
  • 加强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这些创新举措有效提升了北京一中院财产保全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结语

财产保全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保障措施,北京一中院在财产保全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为全国法院树立了榜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法院对于财产保全制度的认识和实践也将不断深入,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稳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