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可能会采取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等措施。如果在保全期间,执行标的涉及被执行人法人变更,则会影响保全措施的效力。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解除保全期间法人变更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后,被执行人的法人资格消灭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的法人资格消灭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如果被执行人在保全期间发生法人变更,当事人应当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组织债权人参加听证。听证结束后,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是否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
解除保全期间法人变更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解除保全期间法人变更涉及到债权人、被执行人和法院的利益,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坚持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慎重考虑各方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时应当积极提供相关 доказательства并配合法院工作,以保障案件公正、高效地审理。